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44号
原告:裴耀郎,男,汉族,1958年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伊川县鑫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伊川县彭婆镇曹沟村,法定代表人曹智聪。
被告:席凤霞,女,汉族,1960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被告:曹武杰,男,汉族,195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本院受理原告裴耀郎诉被告伊川县鑫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席凤霞、曹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裴耀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裴耀郎撤回起诉。
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