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军卫诉洛阳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01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33号
原告:焦军卫,男,汉族,1975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洛阳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平等乡王庄村,法定代表人白晓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焦军卫诉被告洛阳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交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主要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军卫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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