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二民初字第30号
原告:李宗辉,女,1979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
被告:李治军,男,1971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辉诉被告李治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辉于2015年4月14日以与被告李治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治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宗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宗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宗辉负担。
审 判 长 昌俊克
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
人民陪审员 纪香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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