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六民初字第26号
原告王光辉,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高山镇。
委托代理人王书敬,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中孝,男,汉族,1990年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洛阳千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望春门街与牡丹大道交叉口东北角中院康城尚阁01幢01单元8层0810号。
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海伟,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辉诉被告刘中孝、第三人洛阳千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辉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中孝及第三人洛阳千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辉撤回对被告刘中孝、第三人洛阳千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王光辉承担。
审判员 林笑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