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强诉俞巧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01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六民初字第59号
原告:李会强,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伊川县鸦岭乡。
被告:俞巧锋,女,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伊川县鸦岭乡。
委托代理人:魏少锋,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强诉被告俞巧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俞巧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会强撤回对被告俞巧锋的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会强承担。
审判员  林笑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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