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六民初字第72号
原告高玉峰,女,1979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李纪彬,男,1973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峰诉被告李纪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峰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纪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玉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玉峰撤回对被告李纪彬的起诉。
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玉峰负担。
审判员 林笑迁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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