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龙保字第2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平顶山市石龙区。
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同茂新型节能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石龙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权。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金旺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石龙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敏。
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同茂新型节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旺工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平顶山市同茂新型节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平顶山市金旺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有资金900万元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同茂新型节能有限公司全部财产(见明细表及录像)及土地使用证(限制处分权);
二、查封平顶山市金旺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见明细表及录像)。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孟永奇
审判员 余冠丽
审判员 党晓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