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露芳、牛文道诉被告牛江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财险公司)、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

2016-07-21 04:58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牛露芳,女,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城关镇西关街二街坊12号楼四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411224196804212823。
原告:牛文道,男,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城关镇解放路四街坊7号楼二单元5号,身份证号码:41122419710722281X。
委托代理人:亓立国,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江鸽,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牛江萍,女,汉族,1958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城关镇东街二街坊10号,身份证号码:41122419730126006X。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五原路五街坊一号院。
法定代表人:申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明珠路与利通北街交汇西北角B段B4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裕民东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武,该公司经理
原告牛露芳、牛文道诉被告牛江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财险公司)、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以下简称吴忠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宇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晓兵主审人民陪审员王振声参加评议,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露芳、牛文道的委托代理人亓立国、张江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牛江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30日6时15分许,陈彦飞驾驶豫D87837号/豫DG093挂号货车(车主为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沿郑卢高速公路南半幅由西向东行驶至234公里+350米时(河南省洛宁县行政辖区),与刘红军驾驶的鲁BD8579号车(车主为青岛华顺通客运有限公司)追尾相撞,致使鲁BD8579号车与宋边江驾驶的豫MH9237号车(载二原告母亲刘玉琴)发生碰撞,并将豫MH9237推撞至前方停放的马振华驾驶的宁C19955号/宁CA689挂号车(车主为被告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尾部,同时致使鲁BD8579号车与吕应东驾驶的豫M85386号车(车主为被告牛江萍)刮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玉琴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洛阳市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彦飞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承保了豫M85386号车的交强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承保了宁C19955号车的交强险。因赔偿问题未解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四被告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2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江萍未答辩。
被告三门峡财险公司辩称:愿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赔付。
被告昊泰公司未答辩。
被告中吴忠财险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6时15分许,陈彦飞驾驶豫D87837号/豫DG093挂号货车(被保险人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沿郑卢高速公路南半幅由西向东行驶至234公里+350米时(河南省洛宁县行政辖区),与刘红军驾驶的鲁BD8579号车追尾相撞,致使鲁BD8579号车与宋边江驾驶的豫MH9237号车(载二原告母亲刘玉琴)发生碰撞,并将豫MH9237推撞至前方停放的马振华驾驶的宁C19955号/宁CA689挂号车(车主为被告吴忠昊泰公司)尾部,同时致使鲁BD8579号车与吕应东驾驶的豫M85386号车(车主为被告牛江萍)刮擦相撞,造成刘玉琴当场死亡。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2013)洛公交认字第11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彦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刘红军、宋边江、刘玉琴、吕应东、马振华不负事故责任。2013年12月2日在卢氏县殡仪馆对刘玉琴进行了火化。2014年3月27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与鲁BD8579号车主及豫D87837号/豫DG093挂号货车、豫MH9237号车主和本案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其中对原告的损失在扣除应由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责赔付33000元后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牛江萍的豫M85386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的宁C19955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另查明:二原告母亲刘玉琴,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1224194602062821。共有一子一女,刘玉琴生前无配偶。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的起因及事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2013)洛公交认字第111号事故认定书已作出了认定,原告已与其他肇事车辆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牛江萍和吴忠昊泰公司分别在被告三门峡财险公司和吴忠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三门峡财险公司、被告吴忠财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无责赔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责赔付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牛露芳、牛文道1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赔偿原告牛露芳、牛文道11000元。
三、上述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一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牛江萍和被告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各承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宇峰
审 判 员 :宋晓兵
人民陪审员 :王振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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