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合锋,又名“三旦”,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8198811010516,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洛宁县回族镇王东村十一组。2007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文光,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少彩,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合锋犯抢劫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东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合锋及其辩护人余文光、朱少彩到庭参加了诉讼。后经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5月份,许春良(已判决)与马乐乐、李红庆商定:由许春良提供场地,由马乐乐、李红庆提供资金合伙开设赌场。2013年6月6日晚,因不满马乐乐、李红庆用开设赌场的资金还债,许春良便找来雷新峰、雷玉龙、买利伟、许兵兵(以上四人已判决)、被告人白合锋等人,以开不成赌场赔偿损失为由,将马乐乐、李红庆带到洛宁县嘉隆快捷酒店606房间,在房间内,许春良、雷新峰、白合锋、雷玉龙、买利伟、许兵兵手持电警棒、砍刀、气枪等工具对马乐乐、李红庆进行殴打,迫使李红庆答应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取出赔偿损失。6月7日早,由买利伟开车,雷新峰带着李红庆到洛宁县马店镇邮政储蓄所将自己卡内的3.3万元取出,交给许春良等人。随后,许春良又指使雷新峰、白合峰、雷玉龙让马乐乐、李红庆分别书写了7万元、5万元借条。经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白合锋等人使用的气枪为枪支。
2、2013年5月份,许春良为了使用购房合同贷款,便叫被告人白合锋、雷玉龙到洛宁县兴宁中路百货公司楼下“刘松安门市”,让刘松安刻制一枚“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2013年6月4日至6月6日,许春良、雷新峰、白合峰通过与小广告所留联系电话联系,以每个200元的价格制作房屋所有权证为雷玉龙、雷新峰、白合峰的房屋所有权证3个。经鉴定,该印章、房产证上的印章与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洛宁县房屋所有权管理部门现用印章不符。
3、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2月,许春良伙同他人在洛宁县城关镇东关村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期间,雇佣被告人白合锋在赌博场负责放哨、望风等工作,每天为白合锋发放100元的工资,赌场获利1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合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白合锋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白合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合锋对起诉书指控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他两个事实自己未参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存在,但是对于定性有异议。第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不能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白合锋未参与当场暴力劫钱;第二、指控的第二个伪造公司印章罪名不成立;第三、对于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是从犯。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5月份,许春良与马乐乐、李红庆商定:由许春良提供场地,由马乐乐、李红庆提供资金合伙开设赌场。2013年6月6日晚,因不满马乐乐、李红庆用开设赌场的资金还债,许春良便找来雷新峰、雷玉龙、买利伟、许兵兵、被告人白合锋等人,以开不成赌场赔偿损失为由,将马乐乐、李红庆带到洛宁县嘉隆快捷酒店606房间,在房间内,许春良、雷新峰、白合锋、雷玉龙、买利伟、许兵兵手持电警棒、砍刀、气枪等工具对马乐乐、李红庆进行殴打,迫使李红庆答应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取出赔偿损失。6月7日早,由买利伟开车,雷新峰带着李红庆到洛宁县马店镇邮政储蓄所将自己卡内的3.3万元取出,交给许春良等人。随后,许春良又指使雷新峰、白合峰、雷玉龙让马乐乐、李红庆分别书写了7万元、5万元借条。经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许春良白合锋等人使用的气枪为枪支。
2、2013年05月份,许春良为了使用购房合同贷款,便叫被告人白合锋、雷玉龙到洛宁县兴宁中路百货公司楼下“刘松安门市”,让刘松安刻制一枚“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2013年6月4日至6月6日,许春良、雷新峰、白合峰通过与小广告所留联系电话联系,以每个200元的价格制作房屋所有权为雷玉龙、雷新峰、白合峰的房屋所有权证3个。经鉴定,该印章、房产证上的印章与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洛宁县房屋所有权管理部门现用印章不符。
3、2012年12月03日至2013年2月,许春良伙同他人在洛宁县城关镇东关村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期间,雇佣被告人白合锋在赌博场负责放哨、望风等工作,每天为白合锋发放100元的工资。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白合锋的讯问笔录
供述:2012年冬天的一天,许春良找到我对我说他要开赌场,让我去赌场放哨,我就去了。第一天许春良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民族饭店,我在晚上8点到民族饭店了,到那后,我在民族饭店的电梯口负责放哨,有时候我也进到赌场里面看抽头放钱的箱子,当天一直到晚上11点多结束后,许春良给我了一百元钱。第二次是去东关村卫三涛找的一处房子里,我还是负责在外面放哨,从晚上8点多开始,到当天晚上11点多结束之后,许春良给我了二百元钱。第三次还是在卫三涛找的这个房子里,因为去的人少,只开始了一个多小时就结束了,我还是在外面放哨,这次赌博结束后许春良给我了五十元钱。2013年四月份的一天,许春良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到嘉隆宾馆接他,我接上他后,他说去东花坛,我就把他送到了东花坛,到东花坛后我在车上看到许春良下车后进到了人人家量贩对面刻章的地方,过了一会许春良出来后,就让我把他送到了嘉隆宾馆。第二天早上许春良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东花坛那取前一天刻的印章,我说好的,我晚会去,之后我就没去。
2、同案犯许春良的供述笔录
供述:(1)2013年5月23日,宜阳人马乐乐给我打电话说想来洛宁和我一起开赌场,当时我没同意。到5月底马乐乐又给我打电话说开赌场的事,我说考虑考虑。6月3日晚上马乐乐和一个叫李冠军的人到我住的嘉隆快捷酒店找我继续商量有马乐乐拿钱,我负责联系人开赌场,赚来的钱一人一半,我就同意了。6月5日马乐乐给我卡上汇了30000元,打电话说晚一会再汇50000元,我说等你钱汇过来我再联系人准备开场,后来一直没有等到钱汇过来,晚上11点他和一个叫李红庆的朋友一起来找我,并说汇的钱有部分是李红庆的,我很生气说不和他们合伙开了,马乐乐让我无论如何第二天开赌场。6月6日19时许,马乐乐打电话说他们已到洛宁,后我把他们带到张有现家中,李红庆给我30000元开场费。后有人给李红庆打电话向他要账,我让买利伟拿着李红庆的卡出去取钱,后来买利伟给我打电话说取了2000元密码锁死了取不出钱,我让买利伟回来。李红庆让我从他给我的30000元开场的钱取20000元给了“新锋”,他们就走了。他们走后我非常生气,觉得被耍了,我和雷新锋、雷玉龙、买利伟、许兵兵、白合锋带着马乐乐、李红庆、李红庆内弟和马乐乐带来的两个人我不认识的人一起到了嘉隆快捷酒店,我把李红庆和马乐乐带到606房间,其他三人安排到另外一个房间。我和雷新锋、白合锋到507房间商量,我说:不再和李红庆等人合伙了。白合锋说:赌场得开,反正李红庆他们拿钱,能赚就赚点。雷新锋说:不开就不开,开赌场风险太大,上去给李红庆等人打打,让他们打欠条。我说:也中,让他们打张欠条,赔偿我们为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这样商定后,我就让雷玉龙去取电警棒。电警棒取来后,我和白合锋、雷新锋去606房间打马乐乐和李红庆。在殴打期间我又让雷玉龙去取了气手枪、刀子威胁他们。到了第二天我让李红庆给我打了50000元的欠条,马乐乐给我打了70000元的欠条。我让雷新锋第二天带着李红庆去银行取了33000元,钱取完后就让李红庆走了。当天晚上我和雷玉龙还吸了毒品。
(2)我在洛宁“龙泰”买了一套房,我把购房合同丢失了,我想拿合同去洛阳“宜信”贷款,为了方便就在今年4月份让雷玉龙和白合锋去东花坛刻了一个“洛阳龙泰股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3)去年冬天,韦三涛出资、提供场地,有我、白合锋、“小球”、利国、兵兵等人招呼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有十几天时间,我负责在赌场甄别借款人的身份和资质,并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和看护场子。
3、同案犯雷新锋的供述笔录。
供述:6月6日晚,我们从兴隆花园看完赌场的场地回到嘉隆快捷酒店后,许春良让买利伟、许兵兵去606房间看住李红庆、马乐乐,许春良、我、白合锋、雷玉龙在507房间商量,许春良说:他们(指李红庆、马乐乐)捣来捣去,不跟他们合伙开场了。我说:不开就不开了,开赌场风险太大,雷玉龙说:给他们打打,让他们写几张欠条。就这样许春良让雷玉龙去取电警棒、砍刀和枪。
4、同案犯雷玉龙的讯问供述笔录
供述:2013年6月6日下午6时许,许春良给宜阳的马乐乐打了电话,说是开设赌场地方找好了,让他们带钱过来,准备开场。晚上8时许,马乐乐、李红庆带三人过来,在鑫隆花园一栋四楼见面,后许春良说今晚公安大检查赌场开不成了。让我到嘉隆酒店门口接他几个宜阳县的朋友,我等到他的朋友后把他们带到507房间,过了五分钟许春良带着马乐乐、李红庆等人也来到酒店507房间,许春良让我到606房间,大兵也跟了过来。过了大概半个小时,许春良、雷新锋、白合锋三人进来,许春良叫我去他门市里把“东西”拿来,我问是啥,许春良说是枪和电警棒,我就去取“东西”了。我在他门市二楼办公室办公桌下面取出一个黑色塑料盒(里面放着枪)和一个纸提包(里面放着电警棒),拿到了“嘉龙”酒店606房间交给许春良。雷新锋拿出电警棒开始朝马乐乐和李红庆身上乱打,许春良也从塑料盒里把枪拿出来,对李红庆说“你是否觉得这把枪是假的”,然后把枪放到李红庆手里。叫李红庆朝他开枪,李红庆吓的不敢,把枪还给许春良,然后许春良把枪放在床头柜上。许春良对我说:“要你们弄啥了,谁要不打我今天饶不了谁。”我就上去照着马乐乐肚子打了两拳,朝他头上打了两耳光,后许春良给我500元叫我把钱送到对面“艾尚”酒店。回来后看到许春良用电警棒在打李红庆胸口和胳膊。随后许春良让我和大兵换着看人,他们带着其余三人下去了。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许春良叫我到202房间,一会儿雷新锋也来了,雷新锋叫我带李红庆随他一块去银行取钱,我没去。到了中午11点左右,许春良打电话叫我和大兵、雷新锋带着马乐乐、李红庆来到艾尚酒店8857房间,我把人送去后自己回到嘉龙507房间,后来许春良又叫我到他房间看着马乐乐、李红庆把欠条写好交给他。我和雷新锋开着车去了洛阳,许春良和买利伟开着车也去了洛阳。案发当晚我和许春良、白合锋、雷新锋、买利伟、许兵兵还在房间内吸过由许春良买来的冰毒。许春良还让我和白合锋到东花坛百货楼刻了一枚龙泰公司合同专用章。
5、同案犯买利伟的供述笔录
供述:2013年6月6日下午19时左右,我和白合锋(三旦)、许春良、雷玉龙、雷新锋、大兵在洛宁县嘉隆酒店,宜阳有五个人带着钱到洛宁找许春良准备开赌场,因当晚街上有很多警车,我们就一块先到我在鑫隆花园的家中,我出去吃饭回来,见有些人找宜阳来的人要钱,许春良出面调停,替宜阳人出了20000元,那帮人走了,然后许春良就让所有人到嘉隆酒店,我和宜阳的五个人在嘉隆606房间,许春良和其他人可能在其他房间,到凌晨两点多时候,许春良和白合锋、雷玉龙、雷新锋,大兵一块到606房间,他们让宜阳其他人先下去,留下马乐乐、李红庆,然后许春良就开始打马乐乐、李红庆,我们几个人也开始打马乐乐、李红庆。我对马乐乐扇了几耳光,踢了一脚,把马乐乐的鼻子踢破了,李红庆也被我扇了两个耳光。有人用电警棒打他们,马乐乐、李红庆受不了挨打,就说我们钱不要了,后来把存折也交了出来,许春良问出密码让我去取钱,取了2000元卡被锁住了。许春良让小胖把刀子和仿真枪拿出来,让马乐乐、李红庆拿着枪打许春良,他们不敢。后来第二天雷新锋叫我开车和他、李红庆三人到马店储蓄所,我在车上等着,他俩取了33000元,我们就回来了。之后许春良叫马乐乐和李红庆打了欠条,具体欠条上写什么我不知道我不在现场,我在507房间。到2013年6月7日中午12点左右宜阳人开车走了。
6、同案犯许兵兵的供述笔录
供述:2013年6月6日上午我在我村,许春良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县城南环路嘉隆酒店507房间找他,中午11点左右我到嘉隆酒店,在507房间内见到了许春良和“小胖”,坐了一会又来一年轻孩子,我和那孩子一块去吃饭,回来一直在房间说话,大概6点左右,许春良接了电话后让我在房间等,他带着小胖和那孩子出去了,许春良走后,我出去吃了饭,后在房间等许春良,晚上23点左右,许春良带着几个人到507房间,许春良让我到606房间,在606房间我看到小胖和一个伙计还有三个人是宜阳人。大概12点左右,许春良和另外两个人一块进到房间,许春良看我们三个人没动手打人,就对我们三人说:“叫你们来弄啥了,都坐在这不动弹。”我听许春良说让打那两个宜阳人,我就拿起地上的拖鞋朝这两个宜阳人的脸上、头上打了几下,小胖和那几个孩子也都对这几个人拳打脚踢打了一阵。有个孩子手里拿了根电警棒电那两个人,后来不知谁出去拿了把砍刀吓唬那两个人,到凌晨两点多,许春良让我到楼下把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上的人带到606房间,我下去把他带到606后,许春良又让我把他带到202,当时202还有我方一个孩子和宜阳两个人,我就在202看着宜阳人;我离开606房间时,606房间还有许春良、雷新峰、白合锋、雷玉龙、买利伟、马乐乐、李红庆。到天快明时,楼上的人下来让我们把宜阳人带到507房间,我们两个人就把宜阳人带到了507房间,我手机没电了,就用别人手机给我媳妇回了电话,我给许春良打了个电话说家里有事,我得回家,许春良让我回去,我到10点下楼等车回家了。
7、同案犯刘松安的供述笔录
供述:2013年5月份一天下午17时左右,有两个年轻人到我门市,说他们是洛阳龙泰公司的人,来洛宁签合同,忘了携带印章,并且出示了一份购房合同,我开始不愿为他们刻,他们一直缠着我,后来我也想着刻这个章赚点钱,就答应了他们,他们出示了一份购房合同,上边有“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样,我按照合同上的印章在电脑上设计了印章样式,刻制了印章,第二天早上,另外一个青年去我门市上把这枚印章取走了,付给我刻章费100元。我没有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也没到公安机关备案。
8、被害人李红庆的询问笔录
证实:2013年6月4日马乐乐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许春良和他准备在洛宁开赌场,叫他拿3万元,他没那么多钱叫我拿1万元,我就答应了。下午马乐乐给我卡上打了2万元,后下午4点,我通过我的卡给许春良转账了3万元。晚上9点,我和马乐乐开车到洛宁见到许春良,一块说开赌场的事。2013年6月6日下午4点,我和马乐乐、李新伟、王平洋、李宾宾一块开车来洛宁,许春良叫人把我们带到兴隆花园一家里,让我们玩牌,我们不玩,他说我们玩吧。让他朋友把我们送到房间里,我们出来一块开车到嘉隆酒店,许春良和他三个朋友把我和马乐乐带到606房间,我们进到房间,许春良说下去看朋友就出去了,他的一个朋友叫我们把手机掏出来放到桌子上,我钱包里有现金1万元,他们把我钱包里的钱和银行卡,身份证都掏出来摆放在桌子上,一会许春良又进房间,对我们说“你们耍我,你们不要脸,他还要脸,说完开始吸毒,他们三个朋友从柜子里拿出了两把砍刀和一个电警棒,背包的男子用电警棒打我和马乐乐,那两个拿刀子的人一边朝我们乱踢一边说:“你敢还手,砍死你。”我吓得不敢还手,在打我时还打马乐乐,他们把马乐乐的鼻子打出血了,一直折磨我们到天亮。在打我们两次后,背包男子对我们说怎么办,我说我们的钱不要了,他说不行,你在写点啥,我说给你们打5万元欠条,他们又去打马乐乐,马乐乐也答应给他们写欠条。后来,许春良从自己包里取出来一支枪,对我们说:“你们耍得真大,给你们弄支枪,你们敢出去崩人吗?”我们说不敢,他把手枪给我说“有本事,朝我崩。”我们不敢睡觉,一直到天明,背包男子和取钱男子两人带我开车往洛宁西去,大约有十来分钟,到街上一个邮政网点,背包男子和我一块进去,我就取了33000元,把钱和银行卡交给背包男子,他们又把我带到县城他们住的房间里。用刀逼我写欠条。写完后,许春良说我们可以走了,我开车回洛阳,休息后就到洛宁报了案。
9、被害人马乐乐的陈述笔录
证实:2012年9月份,我在洛宁县拘留所认识许春良,2013年5月1日许春良向我借钱3万元,因我没那么多钱,就没给他那么多。6月4日许春良再次给我打电话,让我弄钱到洛宁合伙开赌场,我就找到朋友李红庆,商量后我拿两万,李红庆拿了一万元转到许春良卡上。下午我们到洛宁后见到许春良,许春良嫌弄的钱太少让我们再拿点钱。6月5日我和李红庆再次到洛宁,见到许春良后,他骂我们来晚了,让我们尽量多筹备点钱过来。6月6日下午,许春良打电话问我钱弄来了没有,我说弄来了,我和李红庆、李兴伟、王志刚、李斌斌五人就开车来到洛宁,大约17时许到嘉隆快捷酒店507房间,等有半个小时许春良回去说:今晚公安局清查呢,咱们去场子看看,我们就和他一块去了鑫隆花园最西边一个单元四楼东门住房,在房屋等有半小时,没见到来人。我们就有回到嘉隆酒店,这次就我和李红庆两人上楼了,其他三人在车上。许春良到门口让他们三个小兄弟(雷新锋、小胖、个子高高的男子)将我和李红庆带到606房间,我在房间睡了一会,许春良去我们的房间,雷新锋用电警棒在我腿上电了一下将我电醒,许春良还有五个人二话不说,雷新锋拿着电警棒,个子高的男子手里拿着鞋,对我和李红庆头上、脸上一阵乱打、乱戳,把我鼻子和李红庆的嘴角都打流血了,李红庆跪在许春良面前,说“良哥你饶了我吧。”许春良说:你们真没蛋子,对“小胖”说:去把枪拿来。“小胖”一会就拿来一个塑料盒子放在床上,许春良将盒子打开拿出一把黑色手枪,指着我问:“现在你可恨我不是,来拿着枪把我嘣了。”我说不敢。他又对李红庆说:“红庆,来拿枪打我”硬把枪塞到李红庆手理,并说枪已上膛,让红庆开枪。李红庆掂了下就赶忙把枪还给了许春良。许春良骂我们没有蛋子,让他们打我们。又让小胖去拿了一把砍刀,他们用电警棒、拳头,鞋对我们殴打。打了一会,雷新锋就提出让我们打欠条,雷新锋问我们并用电警棒在我们身上戳,李红庆说打5万,许春良点了点头,我说和我伙计一样,许春良又点了点头。从6月7日凌晨1点到5点他们断断续续打我们,他们打后,轮流吸食毒品,再接着打我们,前后持续5个小时,直到6月7日中午12左右,才让李红庆、王志刚、李斌斌、李新伟离开,我们下午3点左右才摆脱他们。当晚参与殴打、控制我们的有许春良、雷新峰、“小买”、“小胖”、“三蛋”还有个子高高的男子。
10、证人王志刚的陈述笔录
证实:2013年6月6日18时许,我在宜阳县三乡乡南村路边遇到李红庆开着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车上坐着马乐乐、李新伟、李宾宾,李红庆对我说他和洛宁朋友合开的赌场开业,让我陪他们到洛宁玩,到洛宁后,在洛宁嘉隆酒店606房间和李红庆朋友见了面,约21时,我们出去吃完饭后和李红庆碰了面,李红庆和马乐乐和他们洛宁朋友一起进来宾馆,我们三人车上等。等了一个小时左右,我们打电话催,李红庆电话总说一会就下来,到大约凌晨3点,我们又打电话,李红庆电话处于关机状态,一会从宾馆下来一个20岁左右的年轻人有点胖,让我们上去;我到了606房间,我看到李红庆没穿上衣,面部肿的很厉害,坐在床边,背上红肿,马乐乐也没有穿上衣,面部肿的很厉害。房间桌上放着4把60、70公分带把刀,旁边还放着一个黑色长方形手提包,里面不知道放是啥东西,从床上起来一个人用电警棒电了我两下,许春良在用打火机在锡纸上燎着什么东西。许春良叫了一个人把我带到二楼最东头房间,后有把我们3个人带到507房间。直到2013年6月7日早上7点30分,又来一个人到507房间说李红庆让我为他担保贷款5万元(月息5分),马乐乐说让李新伟为他担保向洛宁朋友贷款5万元,将已经打好的空白借款合同让我们看,我们没有同意为他们担保。直到下午3点多,看我们的人让我们走,我、李新伟、李宾宾和李红庆赶紧下楼开车离开,后一块到洛宁报案。
11、证人裴金锋询问笔录
证实:2013年6月6日,我打电话让李红庆还两万元,他说他去洛宁了,当晚21时左右,我到洛宁县城联系上马乐乐,马乐乐带我到鑫隆花园找到李红庆,李红庆出来把两万元还给我,我就走了,我不认识许春良,也没有委托他向李红庆要欠款。
12、证人张寸娟询问笔录
证实:2013年6月5日左右,我在打扫嘉隆快捷酒店507房间时,发现房间有一支电警棒正在充电。
13、证人杨阳询问笔录
证实:2013年5月28日左右,许春良拿着王卫平、裴志阳的身份证登记了嘉隆快捷酒店507、606、202房间。
14、证人石德春询问笔录
证实:2012年12月份,自己到韦三涛和许春良开的赌场赌博并借韦三涛5000元。
15、李红庆、马乐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证实:李红庆右眼下脸青紫皮下淤血,颈部及上胸部散在多发斑点状小擦伤,面部、颈部、胸部多处软组织损伤。马乐乐面部、颈部软组织损伤。均未达到轻伤标准。
16、现场照片及扣押清单。
证实: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
17、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印章鉴定书、枪支鉴定书
证实:作案时所持气枪,经鉴定为枪支。许春良随身携带的“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样本上的“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18:李红庆、马乐乐、许春良辨认笔录
证实:经李红庆、马乐乐辨认参与殴打、拘禁两人的犯罪嫌疑人有被告人白合锋。
证实:经许春良辨认扣押其所持有的笔记本记载账目,证实许春良与韦三涛合伙开设赌场的事实。
19、河南省洛宁县法院(2007)宁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白合锋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
20、被告人白合锋的身份证明
白合锋,男,回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回族镇王东村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合锋伙同他人以与被害人合伙开设赌场没开成有损失为由采取拘禁、暴力手段,使用枪支威胁、械具殴打,迫使被害人第二天到金融机构取出现金交出财物,达到其勒索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白合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白合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白合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白合锋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白合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合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白合锋的刑期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辛 洁
代理审判员 韦 炜
人民陪审员 孔献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维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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