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民初字第7号
原告:李树根、男,洛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少卿,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孟照,男,洛宁县人。
被告:李孟松,男,洛宁县人。
被告:李现玲,女,洛宁县人。
第三人:李银玲,女,洛宁县人。
第三人:李玲玲,女,洛宁县人。
第三人:李巧玲,女,洛宁县人。
原告李树根诉被告李孟松、李孟照、李现玲及第三人李银玲、李玲玲、李巧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志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裴震主审,人民陪审员王振声参加评议,书记员崔健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根及委托人刘少卿,被告李孟松、李现玲,第三人李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孟照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第三人李银玲,李巧玲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膝下有二男四女,老伴于2000年亡故,我原有房产已分给两个儿子,我现轮流随子女生活。今年11月11日轮到被告李孟照赡养,他不让我进门,我告诉李孟松,他也不积极对待,我到李现玲家吃饭,她不让我在她家居住。导致我不能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令:1、李孟照为我提供正式住所一处。2、六个子女按照以前形成的每人一月轮流赡养形式进行,在谁家吃住有谁提供我病后巩固药费140元。3、有李孟松、李孟照负责组织其他子女我每年春秋两次巩固我脑梗病的治疗,费用有六子女均摊。4、如我以后生病住院有李孟松、李孟照出面安排我住院治疗,费用有六子女均摊。5、判令春节回到儿子家过年,具体有李孟松、李孟照商议。6、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孟松辩称:按风俗闺女不管老人我也照常赡养老人,出现这种情况是因李现玲与李玲玲之间有经济纠纷,我和李孟照出来说事达成协议,有李玲玲给李现玲32500元,后来李玲玲不给,原告出来反对这个协议,李现玲照李孟照要钱,李孟照帮李玲玲垫付了30000元。原告说要帮李孟照将钱要回,但现在原告没有将钱要回,才发生这种情况。
被告李现玲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李孟松、李孟照怎么管我就怎么管。
第三人李玲玲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树根生育二男四女,儿子李孟松、李孟照,女儿李现玲、李银玲、李玲玲、李巧玲。2012年8月原告李树根生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到被告李孟照家生活了两三个月,原告李书根提出到其他子女家居住生活,随后形成了原告李树根轮流在每个子女家居住生活一个月的赡养方式。2014年11月原告李树根到被告李孟照家生活,被告李孟照以原告李树根没有将其调解李现玲与李玲玲经济纠纷垫付是30000元要回为由,拒绝原告李树根到其家生活。为此发生纠纷原告李树根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李树根已年老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应尽赡养义务。被告李孟照要求原告李树根要回其调解李现玲与李玲玲经济纠纷垫付的30000元,并以此为由拒绝赡养老人,与情、与理、与法相悖。原告李书根请求按照以前形成的赡养方式由子女轮流照顾其生活,并由子女承担相应药费以及以后其生病住院费用有各子女均摊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孟照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原告李树根接回自家赡养一个月,并承担原告李树根药费140元。
二、被告李孟照赡养原告李树根满一个月后,依次分别由李银玲、李玲玲、李巧玲、李孟松、李现玲、李孟照轮流赡养原告李树根一个月依次往后轮流赡养,原告李树根在谁家生活由谁负担相应药费140元。
三、原告李树根如以后生病住院由李孟松、李孟照负责召集兄弟姊妹共同承担住院费用。
四、驳回原告李树根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孟照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志远
代理审判员 : 裴 震
人民陪审员 :王振声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崔 健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