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耀祥,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819641024501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洛宁县西山底乡中方村九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解回,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耀祥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东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耀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88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李耀祥伙同张建平、李书民、张耀民(以上三人已判刑)冒充公安人员携带电警棍、手铐、匕首等工具,到洛宁县西山底乡虎沟村刁崖组段延召家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现金1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耀祥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其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耀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上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1998年11月8日,被告人李耀祥伙同张耀民(已判决)在去李书民(已判决)家途中谈论了西山底乡虎沟村刁崖居民段富印很富,家里有钱的事。到李书民家后,三人在李书民姐姐李书平住室内预谋到段富印家搞钱,并约定次日到洛阳西工区保安公司五中队找被告张建平(已判决)商议作案。同年11月9日,三人乘车到洛阳后当天未见到张建平,同年11月10日下午1时许,张建平到五中队院内,被告人李耀祥先向张建平讲明来意,后在张建平住室四人商议以抓段富印走私黄金为借口搞点钱。离开洛阳时,被告人李耀祥、李书民和李建平身着公安服装,李书民携带手枪式电警棒一支,匕首一把。张建平携带手铐一副;并规定了参与作案人员的姓氏和称号,统一了找段富印的借口。张建平和被告人李耀祥出面以洛阳市西工公安分局去洛宁执行任务为由,租用洛阳市个体户杨运通02-05606号出租车。下午约七时许张耀民坐在出租车前排引路,李书民、李建平、被告人李耀祥坐在出租车的后排直奔洛宁县西山底乡虎沟村刁崖居民段富印住处附近(途中张建平怕出租车进县内盘查让司机杨通摘掉车顶部的士灯),下车后张耀民引路并向其他三人指点了段富印家位置,后怕同去被认出阴谋败露,便回到出租车处等候。被告人李耀祥、李书民、张建平到段富印住处后,张建平自称是公安人员要段富印开门。段富印之子段延召听到叫门声起身开门后,张建平假称“抓到个走私犯,供出段富印倒卖黄金”。段延召之母张素莲闻讯,起床将门打开,被告人李耀祥等人将段延召推到其母住室,要他们母子交出段富印,母子申辩时,李书民用手枪式电警棒向母子二人胳膊处各击一下,并以其不老实为借口,张建平先后用手铐铐住了母子二人各一只手。在其哀求下,张建平打开手铐,三人带段延召一人离家,并声称:三天后到县公安局领人。当行约五十米时,张建平在后面喊“站住”,李书民站住后脱去身上的大衣,拔出匕首威吓段延召交钱。段延召被逼无奈,讲了家里有很少一点钱,三人便与段延召一起返回段家,段延召先后两次从家抽屉内取出现金1500元交李书民,得款后仓皇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李耀祥的讯问笔录
供述:1988年11月份的一天,我和郭庄张耀民一起到杨岭村李书民家帮忙(李书民家正在盖房子),聊天过程中,张耀民说刁崖段富印家因倒卖黄金很有钱,我们就商量一起去搞点钱,李书民说:他认识一个叫张建平的,在洛阳市保安队当队长,可以找他一起干。我们就一起到洛阳市找张建平商量,找到张建平后,和张建平一说,他表示同意,拿上手铐、电警棒,穿上警服。我们以执行任务的名义,四个人租了一辆出租车,由张耀民带路赶往洛宁,到洛宁刁崖后,张耀民把我带到段富印家附近给我们指了指地点,张建平就带着李书民和我一起来到段富印家,我们就开始叫门,门打开后,起来一个小伙和一个妇女,我们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抓到了一个走私黄金的,他供出段富印倒卖黄金。小伙说:我们家就没人倒卖黄金。我们就说:你不老实。用电棒打了他一下。张建平用手铐将小伙和妇女拷了起来,小伙说他母亲有病,张建平就把他母亲的手铐卸下,我们就要把小伙带走,我和李书民把小伙带着往外走,走到半路,张建平在后面喊道:站住。我们就停下来,李书民拿出一把刀子,指着小伙说:到底有钱没,不然,给你在这放放血。小伙就把我们带到他房间,给我们取了一些钱,我们拿上钱,就出来了坐上车走了,到宜阳附近,出租车撞在路边的树上,我们就把受伤较重的李书民送到长水医院,然后我到洛阳我工作的地方(洛阳一家食品公司)住了一晚上,事后,我到李书民工作的地方为他拿被子,听说公安局的人来抓李书民,我一听很害怕,就急忙逃到义马,又到重庆,最后跑到兰州,在兰州一直躲到现在。
2、同案犯张建平的讯问笔录
供述:88年11月份一天下午,我从家来到单位,见到李书民、李耀祥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在我的办公室。李耀祥对我说,咱弄辆车到我们那里去吧,我们那里有人走私,我说咱们到办公室里说。到办公室李耀祥给我介绍,指我说“这是我们部张队长”,指那个生人说“这是我的一个亲戚”。那个生人对我说,我们那里有人走私,情况可靠,打听好了,你弄辆车咱们一块去。李书民和李耀祥说,走吧队长,你跟我们去,去了不会难为你,他们提出去车站租车。后我们三人一块步行到王城公园坐公共汽车到洛阳站去。去时我带了付手铐,李书民拿着我单位的电棒、手烤,我们在车站吃了饭。我和李耀祥去联系租汽车,我对司机说,我们用下你的汽车,到洛宁执行公务。我们四个人坐上车就来洛宁了,到半路上李书民叫李耀祥买个电灯,我对司机说路上有检查站,检查站光挡出租车,把车上的士灯去掉了。我们上车,我不认识的那个人领路坐在前边,我们三个人坐在后边,一直坐到洛宁南山我不知道那里是什么地方,车停了,我们下车步行走了一段路,一路上李耀祥对我说,这里有一家叫段富印,他走私黄金,我说你们咋知道的,领路的那个人说:“他闺女和我是一个村的,我知道。”李耀祥说,队长到他家后你清说了,我们是洛宁人。你就说我们抓住了一个倒卖黄金的,供出了你倒卖黄金。快到段富印家时,引路的那个人说,我在这里人熟,要人家认出我了,他说他去叫司机把车往这里再开开,他给我们指了指路,他走了,我和李耀祥、李书民一块去段富印家院。李书民在窗子跟,我和李耀祥叫门,里边一个小伙子在里边应声,说你们是哪里的,我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来找段富印。那孩子说:他不在家,去县里了,他问我们有什么事,我说我们抓住了一个走私的,供出你们倒卖黄金。那个小伙子说:“俺家都没有人倒卖黄金,哪里有这回事。”这时李书民和李耀祥说,你不老实,没有人家会说你段富印倒卖黄金。看看段富印到底在家不在,那个小伙子先进屋里,李书民、李耀祥也跟着进去了,没有找到段富印,李耀祥,李书民说:你不老实,并说队长来把他带走,我也进到屋里,把手铐戴在那个小伙子一只手上,这时一个老婆说他们你们不要带他,要带带我,我把那个小伙子手上的手铐取下戴在老婆子的一只手上,这时那个小伙子说你不要带我妈,我妈有病,我跟你们去,我把那个老婆子手上的手铐开开,我们带着那个小伙子出去走了。李书民带着那个小伙子和李耀祥他们在头起走,我走在后边,他们走了一阵又把那个小伙带回去了,我问李书民是咋回事,李书民说你别管。李书民带着那个小伙子又进到他屋里,李耀祥说:队长你进屋吧,李耀祥看门,我随着进到院里,李书民从屋里出来对我说:“走”,我们就一块出来走了。到停车的地方,我们和那个看车的人都一块上车走了。
3、同案犯李书民的讯问笔录
供述:88年阴历10月前四五天因我爱人要生孩子,我请假回家了。一天下午中方村李耀祥和郭庄村张耀民一块去到我家,当时我在家正听收录机,同时我们家正盖房子人也很多。李耀祥对我说你家还没有空地方,我说有,我姐家。他接住说走去你姐家,我对你说点事(我姐叫李淑平和我住在一个村,当时我姐家没有人),我们三人一块去到我姐家屋。李耀祥说:“张耀民对我说山上有一家人很有钱,咱们去山斗一把”。李耀祥说咱到洛阳给队长(张建平)说说。我说这事儿你看。耀祥说咱明天就去洛阳,要是咱们坐不到一趟车上,到新城西花坛等,说罢以后李耀祥和张耀民一块就走了。第二天(阴历10月1日)我和李耀祥、张耀民三个人一块去到看守所门口坐公共汽车往洛阳,三点半我们到了洛阳。在胜利路吃了饭,我们就去到单位五中队找张队长,结果张队长不在,这时张耀民和李耀祥他们出去了,我在单位,这天晚上他俩也没有在单位住。第二天(阴历10月2日),张耀民和李耀祥回到我单位,问我,队长来了没有,我说还没有来。他们俩又出去转去了,下午吃中午饭后,我正在我住室休息,这时张队长进来了,我说队长,耀祥找你有点事给你说了没有,队长说我知道。耀祥对我说了。接着李耀祥和张耀民也跟着进队长屋里。这时队长说咱摩托车没有油,去借个车。这时李耀祥说没有车咋弄,队长说这你就甭管了。接着说,这次咱们去不能空手去得拿些东西,结果队长借到手铐,电警手枪,他把电警手枪交给我,他带着一副手铐。我们四人一块去到王城公园对门处坐公共汽车去到洛阳车站,在洛阳车站吃了饭,我和张耀民在一旁等着,李耀祥和张队长一块给人家出租汽车联系。把车说好后我们就一块坐上车,张耀民坐在前边引路,我们三人坐在后边,走到半路上队长说把车停一下,司机说干啥的,队长说把顶灯去了。司机把“的士”灯去了,我们坐到车上一直到洛宁南山,耀民说到了,后把车停下,我和队长、耀祥、耀民一块往后走,走到一道叉路处,耀民说到了,指了指方位,张队长叫耀民去把车再往后边开开。我们三人顺小道往前去,走到一家,我们三人都站在屋门口,张队长敲门,并喊:段富印在家没有,屋里有人应声说,现在黑更半夜,你找他干啥,队长说找他有事,里边人说他没有在家,队长说我们是公安局的。这时里边一个青年男子把门开开,这时李耀祥去把另一个屋门叫开,里边出来了一个中年妇女,这个时候我和队长把这个青年男子叫到那个中年妇女屋里,我们三个人也都进到屋里,队长说段富印哩,那个女人说他去开会不在家,队长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我们抓了一个走私犯,供出你们家走私黄金,我们要罚你款,那个女人说我们没有卖过黄金,我家都没搞过矿,这时队长说你不老实,不行搜。这时我手抓住立柜拉手,那个妇女说你们不能这样。这时那个男青年说:“你们是公安局的,把证件叫我们看看,你们的搜查证。”队长说少罗嗦,队长把手铐把那个男的和那个妇女每人拷一只手,站在床边。这时我用电警手枪照那个男的电了一下。队长说不老实把他俩都带走。男的说带他去,我和李耀祥带着那个男的前边走,队长走在后。走了不远,张队长说停住,我们三人站住。张队长问你到底有钱没有,那个男的说我干临时工有几百元钱,队长说得一万元,那个男的说我真没有钱,这时我取出电警手枪照那个男的肩上电了一下,说你到底有钱没有,队长说一千元,那个男的说没有,我干临时工没几百元钱。队长说走哦,我们三个人带着那个男的又回到他家。这时李耀祥在大门口,我和队长把那个男的带着往屋里进,这时我把手中的钥匙交给那个男的,但到门前已发现门被端掉,那个男的先进屋,我接着进去,张队长进屋里站在门口靠在门上,我站在当间,那个男的进到里间开开抽斗取出钱交给我。我说不中太少再取点,里间内有个女的说给这是一百元,我说不中太少,队长说看那中不中,那个男的又从抽斗里取了一叠钱交给我。这时我们就很快地出门走了。走快到车跟时,我把钱给张队长了一叠,张队长接过把钱装在他衣袋里。我们上车就走。一共抢了1500元。
4、同案犯张耀民的讯问笔录
证实1988年夏季某天,被告人李耀祥和张耀民在一起闲谈时,张耀民说山上刁崖段富印家有钱,李耀祥、张耀民便找到李书民商讨去段富印家抢劫钱的事,三人遂到洛阳找保安公司的队长张建平,四人一起到洛阳站租了一辆出租车开到洛宁县刁崖组段富印家一公里处的地方,张耀民带领其他三人往段富印家去,快到段富印家岔路处,张耀民指了指方位后便去停车处,其他三人进到段富印家中。张耀民在外等了半个小时,张建平、李耀祥、李书民他们出来后坐车离开。
5、被害人段延召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
证实1988年11月10日夜晚2点钟左右,被害人段延召正在睡觉中听到有人叫门,并称是公安局的,段延召将门开开后看到三个身穿警服的人,他们进屋后问段富印去哪里了,段延召的母亲说他去县城参加会议了。他们说段延召不老实。一个高个子男子一手拿枪,一手拿电灯,其中一个男子说要他们家贩卖金子需要搜查,段延召不让其搜查,穿警服的人威胁段延召让其拿钱,在威逼之下,段延召及其家属给了穿警服的人大约1500元的事实。
证人王秋风(段延召的妻子)的证言
证实1988年11月10日夜晚2点钟左右,王秋风和丈夫段延召忽然听到有人用脚踢门叫开门,有手光灯向里照。段延召问是谁,外面的人说他们是公安局的来调查情况的。后来段延召起来去开门,王秋风也穿了衣服。门开后进来了三个人,都穿着警服,戴警帽,扎腰带,一个是高个子,其余两个中等个子。进来人后,高个子先把屋里看了一遍,问是段富印不是,段延召说不是,高个子说他不老实,边说边把段延召推着出去。出去约四五分钟,其婆母张素莲隔门叫王秋风给段延召取衣服,王秋风从衣柜里取了一件棉袄从门缝送出去,张素莲接住了。段延召穿上棉衣就被他们推着走了。王秋风把钥匙给张素莲时,钥匙被高个子一把夺走。他们走后,王秋风出去问其二个妹子人走了没有。老三妹子说人没有走,他们不是公安局是要钱的。这时听到那些人又回来了,王秋风赶紧回去。这次,低个子那个人站在大门口,王秋风和段延召坐在后墙床沿上,高个子站在屋中间。高个子男的说“快取钱。”王秋风说没有钥匙。高个子把钥匙掏出来打开抽屉,把里面大约二千元拿走。高个子拿上钱抱怨几句就走了,他们走后,王秋风把门插上,和段延召一直坐到天明。
7、证人张素莲的证言
证实1988年11月10日晚上大约一点左右,张素莲丈夫段富印不在家,张素莲在家睡觉,突然听到有人跺门,张素莲询问时,外面的人说他们是公安局的让快开门。门开后,他们将段延召推到屋里,他们用手电照住段延召,并威胁让打开柜子,其中矮个子人用手铐铐住张素莲。在其哀求下,打开了张素莲手铐,三人带段延召一人离开,并声称:三天后到县公安局领人。过了一会,他们又带着段延召回来,段延召先后两次从抽屉内取出现金2000元交李书民,得款后仓皇逃离现场。
8、证人段燕花的证言
证实1988年11月10日晚上,段燕花看到三个穿警服的人进到他家院子里,威胁段延召及张素莲,通过暴力逼迫手段抢走钱的事实。
9、证人郭福生(宜阳县人民医院骨科医生)的证言
证实1988年11月11日上午八点,值班的郭福生办公室来了四个人,三个人穿着警服,一个人穿着便衣,穿便衣的说是洛宁县公安局的,坐出租车到西边韩城车出事了,后经郭福生检查治疗。
10、证人叶武汉(宜阳县医院外科实习医生)的证言
证实1988年11月11日上午七点三十分以后,有二三个穿警服的公安人员送了一个司机到宜阳县医院治疗,当时司机昏迷,左大腿骨折,面部也有伤,听口音警察像是洛宁人。
11、证人杨运通(出租车司机)的证言
1988年11月10日晚上七点四十分一个穿警服外套公安风衣的人联系他载着四个人到洛宁,其中2个人是洛宁人,到达目的地后车停下,四人全部下车,过了20分钟,带路的洛宁人又回来让司机向前开了大约1公里,大概一个小时其余三人回到车上便开车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12、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平面图
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3、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暂扣笔录
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情况,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有手枪式电警棒一支、三棱刮刀一把、单刃刀子一把、带套双刃匕首一把、不锈钢手铐一副。被扣押物品有警大衣两件、旧警裤一条。
14、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
证明被告人李耀祥没有犯罪前科;2014年7月12日23时17分许,兰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受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经核实摩托车驾驶员李耀祥是批捕在逃人员。其本人对1988年11月在河南洛阳洛宁的抢劫案供认不讳。因被告人李耀祥交通事故受伤,直到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
15、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89)宁法刑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证明同案犯李书民、张建平、张耀民于1989年4月29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16、被告人李耀祥的身份证明
被告人李耀祥,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洛宁县西山底乡中方村九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耀祥伙同他人,冒充公安人员,携带械具、警具入户抢劫,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相对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耀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耀祥的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辛 洁
代理审判员 韦 炜
人民陪审员 孔丹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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