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民五初字第29号
原告郝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聂小现,男,汉族,农民,系原告郝某某之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宏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