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迎文盗窃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13 09:21:34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孟刑初字第00090号 |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迎文(别名钱小二),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迎文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八一、贾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迎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迎文于2012年6月10日下午伙同关×(另案处理)等人到孟州市汇丰北路“新世纪”网吧后门处,将李晓彬停放的一辆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被告人钱迎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迎文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迎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钱迎文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钱迎文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迎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钱迎文的供述;被害人李晓彬的陈述;证人关×、关××、郭××、耿××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本院(2010)孟刑初字第183号和(2012)孟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迎文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迎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钱迎文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孟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钱迎文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钱迎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与前罪所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新民
二O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艳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