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元宏申请执行河南洛都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6-07-21 04:53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偃法执字第200号

肖元宏申请执行河南洛都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偃劳人仲案字(2015)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元宏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洛都整流设备有限公司长期在外家中无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偃劳人仲案字(2015)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董会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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