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偃法执字第200号
肖元宏申请执行河南洛都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偃劳人仲案字(2015)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元宏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洛都整流设备有限公司长期在外家中无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偃劳人仲案字(2015)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董会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