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宗申请段长民、姚艺红一案裁定书

2016-07-21 04:53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法执字第237号

郭小宗申请段长民、姚艺红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偃民七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小宗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段长民、姚艺红长期外出,找不到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2014)偃民七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占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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