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51
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32号
原告姚某某,女,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市民,住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王应军,男,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市民,住偃师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黄新建
审 判 员 :毛莹莹
人民陪审员 : 王 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杨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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