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偃法执字第119号
河南中储粮洛阳直属库申请执行洛宁县马店粮油经营所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偃民五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中储粮洛阳直属库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宁县马店粮油经营所仓储长期在外家中无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2014)偃民五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延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