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晓辉申请执行李富祥借款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6-07-21 04:49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偃法执字第186号

曲晓辉申请执行李富祥借款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偃高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晓辉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富祥长期外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2)偃高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建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卫明明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