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田继承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4:49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偃法执二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元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朝旭,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田继承,男,汉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

偃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偃国土资执罚(2014)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88182元。

2、缴纳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绍芬

审 判 员 :张惠玲

人民陪审员 : 王 珂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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