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偃法执字第170号
偃师市亨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偃师市高龙镇左村鹏华塑料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偃民五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偃师市亨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偃师市高龙镇左村鹏华塑料加工厂负责人长期外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偃民五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建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卫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