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偃法执二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元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朝旭,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李君章,男,汉族,1951年5月17日出生,。
偃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偃国土资执罚(2014)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49545元。
2、缴纳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绍芬
审 判 员 :张惠玲
人民陪审员 : 王 珂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