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万卫与河南省汝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4:48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辖字第42号

原告谷万卫诉被告河南省汝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