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辖字第42号
原告谷万卫诉被告河南省汝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辖字第42号
原告谷万卫诉被告河南省汝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