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辖字第48号
上诉人赵振江等五人诉孟津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辖字第48号
上诉人赵振江等五人诉孟津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