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杨帅军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4:47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偃法执二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海霞,该局卫生监督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红强,该局卫生监督中心副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杨帅军,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其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偃卫医罚(2014)第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6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6000元,共计12000元。

2、缴纳执行费。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绍芬

审 判 员 :张惠玲

人民陪审员 : 王 珂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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