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偃法执二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海霞,该局卫生监督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红强,该局卫生监督中心副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杨帅军,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其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偃卫医罚(2014)第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6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6000元,共计12000元。
2、缴纳执行费。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绍芬
审 判 员 :张惠玲
人民陪审员 : 王 珂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