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等人与新安县社会保障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4:46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辖字第47号

上诉人黄德等人诉新安县社会保障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安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孟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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