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辖字第47号
上诉人黄德等人诉新安县社会保障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安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孟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辖字第47号
上诉人黄德等人诉新安县社会保障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安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孟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