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五初字第17号
原告位世强,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宗社,偃师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国宏,男,36岁,汉族。
被告姚莉娜,女,成年,汉族,系被告王国宏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世强诉被告王国宏、姚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位世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世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位世强承担。
审判长 :王建科
陪审员 :张晓梅
陪审员 :仝先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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