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强,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黑向明,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生,住栾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太,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赵宏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郭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吴太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吴太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黑向明,被上诉人吴太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宏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广云
审 判 员 王春峰
代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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