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123号
申请人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管桂云、杨建都、杨建生、杨建红、杨建霞5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认为,该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123号
申请人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管桂云、杨建都、杨建生、杨建红、杨建霞5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认为,该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