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59号
上诉人张小平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起诉人张小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瀍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59号
上诉人张小平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起诉人张小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瀍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