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洛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洛阳市万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郭朝芳,组长
被告:洛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滑金锦,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万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洛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洛阳市万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予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郏文慧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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