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辖字第68号
上诉人史重彬、何庆如诉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军土地行政裁决一案,起诉人史重彬、何庆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辖字第68号
上诉人史重彬、何庆如诉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军土地行政裁决一案,起诉人史重彬、何庆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