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吾,男,佤族,1968年4月26日生,住栾川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群,女,汉族,1970年1月7日生,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红育,女,汉族,1979年5月20日生,住栾川县城关镇伊河南路13号。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宝生,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侯怀玉,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建吾、程群因与被上诉人金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建吾、程群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建吾及王建吾、程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红育,被上诉人金宝生的委托代理人侯怀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广云
审 判 员 王春峰
代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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