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42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洛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洛阳市。
负责人:张望。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戚耀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70元,减半收取67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85元,由原告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郏文慧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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