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0432号
原告赵某某,女,1991年9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聂永峰,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90年5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男,1975年11月23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永峰与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农历5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12年7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3年2月5日生育儿子李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在怀孕期间患上心肌炎、哮喘等病,为治病原告花光了自己的全部积蓄,并从原告娘家借钱看病,被告对此不管不问。2014年4月份被告与原告在打工的义乌发生争吵,被告又对原告实施殴打,并从义乌回到兰考老家后将原告一人留在义乌。2015年1月份,原告从义乌回到被告家中,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原告便到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2、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被告给付原告医疗经济帮助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相互爱慕。婚后怀孕生子,婚姻生活一直很幸福。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原告婚后有病,被告拉原告四处求医,花光了被告的所有积蓄。不知道什么原因,原告领走被告在义乌打工工资10000多元,并从家中拿走20000元存款及3000元现金之后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希望原告珍惜这几年的夫妻感情顾念儿子的健康成长撤回起诉。如果原告坚决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农历5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12年7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3年2月5日生育儿子李某甲。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在怀孕期间患上心肌炎、哮喘等病,被告积极救治。原告于2015年2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姻状况证明、婚生子女户籍证明、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票据、病例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并生育一子,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从有利于原、被告子女成长和家庭稳定考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逯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倪 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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