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54号
上诉人张丙申诉孟津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54号
上诉人张丙申诉孟津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