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0027号
原告李某甲,女,1988年5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伟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1987年7月28日生。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来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玲,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结婚,于2011年3月1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3月8日生育儿子李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上草率结婚,致使婚后无法建立深厚感情。通过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发现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被告平时不挣一分钱,原告和孩子的花销都靠朋友接济。原告多次劝被告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出去找份工作以补贴家用,被告不思悔改,一如既往的上网玩游戏,被告不顾家庭整日上网的行为,致使原告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子五床、现金1500元、床单六条、床一张归原告所有;婚生子李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实。被告外出打工挣来的钱都交给原告支配,没有外出打工时,被告父母提供日常开销,孩子两个月断奶后,被告父母一直帮忙照看小孩,根本不存在对孩子不管不问的情况。被告愿意和原告进行沟通,以最大诚意来挽回婚姻,共同维护好家庭,希望原告撤回离婚诉请,也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后于2011年3月1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子李某丙于2012年3月8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原告起诉离婚前一个多月回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处证明、派出所证明、堌阳医院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与理解,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原告又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来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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