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0366号
原告徐火雷,男,1989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聂永锋,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薄文站,男,1990年6月14日生。
原告徐火雷与被告薄文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兰考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马俊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火雷的委托代理人聂永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薄文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火雷诉称,原告与被告薄文站系朋友关系,被告薄文站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于2014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薄文站以其位于兰考县清华园第七幢楼2单元2层西户的房屋作为担保,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如不还钱,被告将该商品房折抵给原告,并由左某某承担担保。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清偿借款,但被告却一再推脱,拒不还钱。
被告薄文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薄文站向原告徐火雷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被告薄文站向原告徐火雷借款人民币现金230000元,并以被告薄文站清华园7幢2单元2层西户作为担保,担保人为左某某。被告薄文站、担保人左某某均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后原告徐火雷将230000元钱借给被告薄文站。现经原告徐火雷催要,被告薄文站与担保人左某某均未向原告徐火雷清偿该笔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借条原件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薄文站向原告徐火雷借款230000元事实清楚,故对于原告徐火雷诉请被告薄文站清偿23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徐火雷关于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要求被告薄文站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薄文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徐火雷借款2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火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薄文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俊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然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