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4:38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0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9月28日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4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沿兰考县兰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酒厂路口时,被兰考县公安局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其血醇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0mg/100ml。
另查明,侯某某父亲双下肢瘫痪多年,生活不能自理;爷爷、奶奶年老多病,皆需其赡养、照顾;家中农田二十余亩需要其管理。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张某某、孟某某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仪检测报告单、兰考县葡萄架乡转香庙村委证明、侯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侯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侯某某犯罪事实及其家庭情况,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玉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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