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3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女。
陈某某因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起诉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972元。该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陈某某、王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9时30分许,陈某某与王某某因地边垃圾堆放问题发生争吵,后王某某用铁锹将陈某某右脸部打伤。王某某被开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开封县公安局法医咨询鉴定处鉴定陈某某为轻微伤,陈某某花费鉴定费用60元。陈某某于2014年4月19日至2014年4月24日在开封县朱仙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共花费1071.4元,庭审中陈某某提供的开封县朱仙镇卫生院住院票据日期为2014年9月3日,后经核实系开封县朱仙镇卫生院收费室工作人员失误将陈某某住院费用记成门诊费用,给陈某某出具了门诊票据。陈某某出院后2014年9月份报销费用时,由收费室将门诊票据收回,出具了2014年9月3日住院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故意殴打陈某某,其行为侵害了陈某某的健康权,对陈某某住院治疗费用应及时赔偿,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1894.4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陈某某提供的中国解放军第155医院出具的两张共计820元的检查票据,陈某某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治疗费用与王某某致伤之间存在关联性,对此诉求不予支持,对陈某某在朱仙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用1071.4元,有住院病历档案予以证明,系治疗受伤支出费用应予支持;陈某某住院5日,误工费按每日67元计算,陈某某要求支付误工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支持其中的33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陈某某要求支付护理费397.6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诉求该院支持其中的33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陈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住院5日,该院支持其中的15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陈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营养费210元的诉求,陈某某住院5日,该院支持其中的15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陈某某要求赔偿交通费200元的诉求,陈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通费支出费用,按正常费用以50元为宜;陈某某要求支付鉴定费6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陈某某医疗费1071.4元、误工费335元、护理费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鉴定费60元、交通费50元,以上共计2151.4元;二、驳回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某承担(此款陈某某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的费用计算错误。医疗费用应当按照陈某某的实际花费计算,应当是1894.40元;误工费计算错误,陈某某住院七天,一审判决按照五天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将陈某某的脸部打伤,是认定事实错误,陈某某没有提供王某某打伤他的证据;陈某某住院的票据是虚假的。请求依法改判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陈某某与王某某因地边垃圾堆放问题发生争吵,王某某用铁锹将陈某某右脸部打伤。开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王某某应当对陈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某上诉称没有打伤陈某某,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某某的住院医疗费票据,虽然票据日期为2014年9月3日,但该票据经一审法院核实,查明了票据日期出错的原因,且有陈某某在朱仙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期间的病历档案予以印证,故对于陈某某住院期间的费用,应当由王某某承担。关于陈某某的损失,朱仙镇卫生院的医疗费票据上显示住院期间为5天,故一审法院按5天计算相关费用,并无不当。陈某某提供的中国解放军第155医院的820元检查票据,因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王某某致伤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故该费用不应当由王某某承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陈某某、王某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某某、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某、王某某各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琛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