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与张振亚、张海、詹曙光、吴震、宋松灿、牛剑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3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振亚,男。
委托代理人李亚华,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涛,男。
委托代理人管麒麟,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张海,男。
原审被告詹曙光,男。
原审被告吴震,男。
原审被告宋松灿,男。
原审被告牛剑锐,男。
张海涛因与张振亚、张海、詹曙光、吴震、宋松灿、牛剑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2日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振亚、张海、詹曙光、吴震、宋松灿、牛剑锐支付工程款1952238.37元及利息,并返还保证金4万元。该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张振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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