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4:35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乙,女,系高某甲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女,系高某甲之妻。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军、古克勤,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

王某甲因与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某甲以及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军、古克勤,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甲经媒人介绍与高某乙相识,2014年3月16日,王某甲到高某乙家订婚,给付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彩礼20000元,见面礼2000元,后王某甲与高某乙因矛盾分手,王某甲要求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退还彩礼未果。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媒人王某乙及司机王某丙的当庭证言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王某甲为了与高某乙建立婚姻关系,按照习俗进行了见面并给付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部分彩礼,现二人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甲要求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返还20000元彩礼,酌定支持15000元。王某甲要求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返还的见面礼2000元、买衣服花费3000元、走亲戚花费1000元属赠予性质,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甲彩礼15000元;二、驳回王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王某甲承担190元,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承担260元(王某甲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由给付)。

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高某乙与王某甲见面时只收到王某甲见面礼2000元,除此之外别无他物,证人王某丙和本案双方之间有着重大利害关系,媒人王某乙根本没见过20000元彩礼,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甲给付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彩礼20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婚约关系存在于高某乙和王某甲之间,高某乙的父母高某甲、金某某在本案事件中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住的法律关系,别说没有收到20000元彩礼了,即使收到了也不应有三人共同返还。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王某甲答辩称:1、2014年3月10日经媒人王某乙介绍王某甲与高某乙认识,2014年3月16日王某甲及父母、司机王某丙、媒人王某乙到高某乙家订婚,当天当着高某甲、高某乙的面媒人给金某某彩礼款20000元,证人王某丙和媒人王某乙的证言可以互相印证,可以认定订婚当天王某甲给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彩礼款20000元;2、彩礼款是由金某某收取的,庭审中金某某并未说明彩礼款订婚后给了高某乙,说明该款系金某某收取,故一审法院判决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返还彩礼款15000元是正确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收到王某甲彩礼款20000元以及2000元见面礼,由媒人王某乙在庭审中的证言可以证实,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上诉称未见到20000元彩礼,但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返还15000元并无不当;因王某甲在支付彩礼时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均在场接受了彩礼,故一审判决由其三人返还亦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高某甲、高某乙、金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德亮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艺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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