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富宽申请执行桦亮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4:35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汴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赵富宽。

被执行人:开封市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民提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封市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民提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章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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