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汴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赵富宽。
被执行人:开封市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民提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封市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民提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章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