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汴执字第59-1号
申请执行人:王亦健,男,汉族。
被执行人:开封市安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法定代表人:冯严,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泰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武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纳,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汴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封市安放物流有限公司、河南泰宏纺织有限公司、冯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汴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章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