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彩玲,女。
委托代理人金凯、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灵宝,男。
委托代理人朱新勇、邱芳园,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蔡松,男。
委托代理人金凯、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李彩玲因与刘灵宝、蔡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李彩玲。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孔德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艺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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