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五榜与彭治国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3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治国,男。
委托代理人张留群,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五榜,男。
李五榜因与彭治国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彭治国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65元退回彭治国。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郭为民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艺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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