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四中与河南省两岸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3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84号
原告郭四中
被告河南省两岸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刘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四中诉被告河南省两岸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四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退回7530元。
审 判 长  郭洪涛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瑜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