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84号
原告郭四中
被告河南省两岸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刘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四中诉被告河南省两岸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四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退回7530元。
审 判 长 郭洪涛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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