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113号
原告许彬斌,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聪,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建宇,男,蒙古族,1981年4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彬斌诉被告王建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彬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彬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彬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郭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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