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江与淄博市淄川区永莲果树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33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70号
原告高清江,男,1945年3月4日生,汉族。
被告淄博市淄川区永莲果树研究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峨庄乡政府对过。
负责人李永莲,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清江诉被告淄博市淄川区永莲果树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清江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清江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清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清江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佼皎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