訾均涛与河南鑫苑优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32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829号
原告(反诉被告)訾均涛,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鑫苑优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路南、庆丰街西(陇海中路100号)鑫苑·美适生活中心F3-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訾均涛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鑫苑优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訾均涛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鑫苑优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訾均涛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鑫苑优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訾均涛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鑫苑优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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