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36号
原告郑州市金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与新乡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洪浩,经理。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女,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航,男,1992年7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金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遂于2015年3月19日将送达上述手续的公告交付原告,指定其于7日内有关部门缴费办理公告刊登事宜,并告知逾期不办理,本案按撤诉处理。现已逾期,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费办理公告刊登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郑州市金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佼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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